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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铁口跳广场舞受伤,谁之过? 全球今日报
来源: 上海法治报      时间:2023-02-23 15:12:04


【资料图】

法院:被告承担50%的责任(副题)

上海法治报讯(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杨凤逸)某日傍晚,地铁口的小广场上,初次加入“舞队”的张阿姨在队伍外侧跟学舞步。“舞友”王阿姨离开队列准备回家,经过张阿姨身后时,张阿姨向后迈动舞步受阻,王阿姨摔倒在地。经鉴定,王阿姨为左股骨颈骨折,构成九级伤残。王阿姨于是将张阿姨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。近日,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王阿姨诉称,张阿姨因不熟悉舞步,步调、方向、动作等皆与他人不一致,动作幅度过大,不留意周遭情况,最终将自己撞倒在地,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理应由张阿姨赔偿。

张阿姨辩称,因自己不熟悉舞步,当晚特地在广场舞队列外侧跳舞。王阿姨摔倒是由路面不平所致,两人并未发生碰撞。自己听到王阿姨的声音,回头看时才发现她已摔倒,过去搀扶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监控录像可认定,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碰撞而摔倒。被告抗辩系因地面不平所致,但未加以举证。若其在地面不平处跳舞必然会控制步幅,此与监控中显示的被告状态并不相符。

至于双方过错,被告虽于队列外单独一侧跳舞,但其周围常有行人经过,应注意及时调整动作方向、幅度,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,具有一定的过错。原告对被告舞步幅度大、变化快的情况早有注意,却未作留心,未能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,亦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
综上,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承担50%的责任,判决其需赔偿原告15万余元。原、被告均未上诉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群众自发组织的广场舞等健身活动,引发了一定比例的涉及噪声、场地利用及安全等问题纠纷。在此,法官特别提醒:一方面,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尽注意义务。广场舞一般未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风险因素,然而随着使用空置场地休闲锻炼的人员不断增多,稍不留心,意外碰擦的事故时有发生。对于在广场舞群体占比较高的中老年人,身体素质及平衡能力相对较弱,一旦发生碰撞,损伤程度远大于年轻人。

另一方面,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遵循互为便利、宽容以待、合理使用的原则。广场舞参与者有娱乐和健身的权利,他人亦有保持正常生活秩序不被破坏的权利,双方应相互尊重,互为便利。2021年1月1日实施的《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》中明确规定,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时,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,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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